方大同所屬唱片公司賦音樂 聲明退出AI

已故歌手方大同所屬唱片公司賦音樂有限公司,於10月5日發表聲明,宣告「選擇退出」(Opt-Out)AI場域,表明立場嚴格禁止任何未經事前明確授權,將方大同的任何內容用於人工智慧(AI)領域。 聲明全文如下: 未經賦音樂事先明確特別授權,嚴禁以任何方式(包括自動化手段)將賦音樂及/或遺產管理方擁有或控制的任何過往、現時或未來作品或內容(包括錄音製品、視聽錄製品、音樂作品、歌詞、藝術創作、姓名、肖像、形象、文字作品、數據、元數據等)(統稱「賦音樂作品」)用於以下目的:複製、表演、傳播、鏈結或攝取、機器學習或進行任何AI訓練、AI系統或算法開發(無論是否具有商業性質)、或對前述AI系統、算法、工具或技術進行商業化運用、網絡爬取、抓取、錄製、改動、製作摘錄或衍生作品、爬取、文本或數據開發或類似用途。禁止將任何賦音樂作品用於任何形式的文本與數據挖掘、AI訓練、網絡爬取、數據提取、改動或衍生作品創作。賦音樂發布的所有材料均受版權法/著作權法保護,無論明示或默示,均不獲授權將其納入用於訓練或微調AI系統(包括但不限於機器學習算法、大型語言模型及其他用於生成或合成音樂、音頻、文本或圖像的AI系統)的數據庫。 在缺乏明確事先授權許可上述使用的情況下,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,我們明確保留就賦音樂作品使用所享有之所有權利,包括但不限於依據歐盟指令2019/70/EC第4條(即使該等條文可能被解釋為適用於上述用途,我們對此種解釋不予認同)、香港《版權條例》(第528章)或全球任何司法管轄區類似法律所生之權利。此項權利保留適用於賦音樂及/或遺產管理方現時或未來擁有或控制之所有內容,包括可通過公開渠道識別之內容。 任何第三方必須獲得賦音樂及/或遺產管理方以及其他權利持有人的明確許可,方可在任何機器學習或AI技術相關用途中使用方大同先生或與賦音樂相關之任何藝人及/或詞曲作者的姓名、形象、肖像及/或聲音。 本聲明所述之權利保留適用於所有現存及未來之賦音樂作品,包括但不限於可通過公開渠道識別或不定時載於國際唱片業協會(IFPI)、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(CASH)、香港音像聯盟(HKRIA)等機構維護之數據庫中的創作作品。 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權利遭受侵害。 如欲將任何賦音樂作品用於AI相關用途,必須事先透過電子郵件 contact@fu-music.com 與我們聯繫以取得授權。任何此類許可均可能按我們認為合適的條件授權,我們亦有權決定拒絕授權。 聲明內容表態拒絕AI訓練二創 賦音樂於10月5日於各社群平台發表聲明內容,明文表態嚴禁任何未經明確授權,使用已故歌手方大同的聲音、作品。不管生成任何形式的AI 內容都不接受任何人或單位在未經賦音樂明確授權的情況下,將旗下任何音樂、歌曲、藝人肖像、姓名、圖像、文字、數據等的「賦音樂作品」,用於餵養、訓練或開發任何 AI 系統、演算法或機器學習模型,不管該行為是否為商業所為,都不被允許。 香港版權條例 528 根據香港明報報道指出,香港現行的《版權條例》(第528章)規定,即使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、非人類直接創作的作品,仍可受到版權保護,範圍涵蓋聲音錄製、原創文學、戲劇、藝術及音樂作品等。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(CASH)指,「條例中使用『電腦產生』的概括性表述,為AI生成內容提供了法律基礎;至於權利歸屬,若作品由電腦自動生成,版權通常屬於『安排創作該作品的人』,例如AI系統的開發者或使用者,具體情况需視個案而定。若AI僅作為輔助工具,版權仍屬創作者所有;但若作品主要由AI生成,版權歸屬問題仍有待進一步討論」。 2024年,香港政府曾就修訂《版權條例》一事展開公眾諮詢,當中內容包括探討引入「文本及數據開採豁免」(TDM),協助AI模型訓練。CASH當時就此事表示支持促進AI技術發展之際,版權管理應優先保障創作者的利益,以維護音樂創作的價值,並防止未經授權的數據使用影響創作者收益。 「版權法的核心目標是保護創意。然而,現行針對電腦生成作品的法律及TDM豁免條款可能降低創作者作品的價值,未必能有效促進及保障創意發展」。 CASH認為政府提出的TDM豁免範圍過於廣泛,應僅限於非商業用途,並應採用「選擇加入」(opt-in),而非「選擇退出」(opt-out)機制。前者預設創作者不同意提供其作品用於AI訓練,後者則相反,創作者需主動表明「退出」;若受版權保護的作品被用於商業TDM,作品擁有者應獲得合理報酬,且該報酬應基於版權持有者與AI公司的許可協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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